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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一期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0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调价备案的通告
    荥政〔2008〕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8号令)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5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实行调价备案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实行调价备案的商品
      1.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2.食用植物油;
      3.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4.牛奶、奶粉;
      5.鸡蛋;
      6.液化石油气(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7.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调价备案经营单位名单
      1.荥阳市索河路思达超市516店
      2.郑州市建业综合量贩有限公司
      3.河南宏利来超市有限公司(荥阳)
      4.荥阳市九头崖超市
      5.荥阳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6.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
      7.荥阳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三、备案要求
      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基金科(联系电话:64663205)办理备案手续。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1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30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
      四、罚则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五、未列入调价备案经营单位名单的其他经营者,凡经营上述商品的,也应按要求做好价格自律,牢记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共同维护我市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荥阳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荥政〔20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荥阳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荥阳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财政改革,规范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使财政资金的支出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荥阳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管理办法:
      一、工资支出管理办法
      1.由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下月的工资花名册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
      2.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每月25日前将审核汇总后的工资汇总表,经科长签字后转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由国库支付中心主任、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签字;
      3.主管国库支付中心副局长、主管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副局长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
      4.每月月底前由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将下月工资拨出,确保每月6日前工资进入个人账户,并向预算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反馈支出情况。
      二、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经费)管理办法
      1.用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
      2.于每月10日前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填写“用款计划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3.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分别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局长审批;
      4.每月15日前,由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将当月办公经费拨出后,向预算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反馈支出情况。
      三、安排到单位的专项经费(专项支出)支出管理办法
      1.  用款单位在发生专项业务活动当月的月初提出资金申请;
      2.报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签批;
      3.常务副市长签批后,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
      4.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领导签批情况,填写“用款计划书”,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转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5.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反馈支出情况。
      四、未分配到单位的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一)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1.由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项目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事处或农口委局进行审核,并行正式文件;
      2.由行文单位将正式文件报主管副市长、市长签批;
      3.市长签批后,送市财政局农业科;
      4.由农业科填写“用款计划书”,并由科长、主管领导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转国库支付中心;
      5.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农业科反馈支出情况。
      (二)科技三项费用资金
      1.用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核,每半年汇总一次;
      2.由市科技局将汇总后的资金申请报主管副市长、市长签批;
      3.市长签批后,送市财政局教科文科;
      4.由教科文科填写“用款计划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转国库支付中心;
      5.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教科文科反馈支出情况。
      (三)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1.用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市民族宗教局审核,每季度汇总一次;
      2.由市民族宗教局将汇总后的资金申请报主管副市长、市长签批;
      3.市长签批后,送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4.由行政政法科填写“用款计划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转国库支付中心;
      5.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行政政法科反馈支出情况。
      (四)旅游发展资金
      1.用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市旅游局审核,每季度汇总一次;
      2.由旅游局将汇总后的资金申请报主管副市长、市长签批;
      3.市长签批后,送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
      4.由行政政法科填写“用款计划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转国库支付中心;
      5.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行政政法科反馈支出情况。
      (五)扶贫资金
      扶贫资金,全部属于配套资金。
      1.由配套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市扶贫办公室审核;
      2.由扶贫办公室报主管副市长、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
      3.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后,送市财政局农业科;
      4.由农业科填写“用款计划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转国库支付中心;
      5.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农业科反馈支出情况。
      (六)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1.经评审符合节能减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提出资金申请;
      2.由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审核,并报主管副市长、市长签批;
      3.市长签批后,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
      4.由有关业务科室填写“用款计划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转国库支付中心;
      5.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反馈支出情况。
      (七)基本建设资金
      1.列入年初重点工程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项目所需资金,原则上在审计结束后,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资金申请;
      2.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市长签批后,送市财政局基建科;
      3.由基建科填制“基本建设资金审核表”,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转预算科;
      4.预算科根据项目用途填制“预算支出指标调剂通知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交有关业务科室、国库支付中心用于登记指标;
      5.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预算支出指标调剂通知书”填写“用款计划书”,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国库支付中心或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6.国库支付中心、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反馈支出情况。
      (八)土地补偿支出
      1.占地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土地费用全部入库后,由有关委局或乡镇政府、办事处按政策规定提出土地补偿资金申请;
      2.由有关委局或乡镇政府、办事处报市长签批后,送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土地专户管理办公室;
      3.由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土地专户管理办公室填制“专项资金审核表”,并经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主管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副局长签字,市财政局局长审批后转预算科;
      4.预算科根据领导签批情况填制“预算支出指标调剂通知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交有关业务科室、国库支付中心用于登记指标;
      5.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预算支出指标调剂通知书”填写“用款计划书”,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国库支付中心;
      6.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反馈支出情况。
      五、市本级追加预算(市长预备费)支出管理办法
      1.确需追加预算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送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填写“追加预算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科室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后报市财政局局长审批;
      3.市财政局每月将追加报告及财力状况向市政府汇报,市领导签批后转预算科;
      4.预算科根据领导签批情况填制“预算支出指标调剂通知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交有关业务科室、国库支付中心用于登记指标;
      5.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根据“预算支出指标调剂通知书”填写“用款计划书”,并由科长、主管副局长签字后,转国库支付中心;
      6.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反馈支出情况。
      六、郑州市追加支出管理办法
      1.有关业务科室收到郑州市追加文件后,填写“荥阳市财政局收文办理笺”;
      2.经有关业务科室科长签字后转预算科登记指标;
      3.由主管预算副局长签字后,转国库支付中心拨款;
      4.国库支付中心根据用款单位实际情况拨款后,向预算科和有关业务科室反馈支出情况。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荥政〔200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确保乡镇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我市乡级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均衡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好乡做贡献,中乡促发展,差乡保运转”的基本思想,本着有利于发展乡镇区域经济,有利于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积极性的原则,逐步调整乡镇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的财力悬殊状况,兼顾乡镇既得利益,充分调动乡级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乡级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在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增收全留,短收自补,自求平衡”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并增加对办事处收入范围的划分。具体内容为:
      (一)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1.乡镇收入:包括本乡镇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私营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40%部分、其他个人所得税的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部分、耕地占用税的25%部分、契税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收入。
      2.街道办事处收入:另行文件通知。
      (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按照市乡两级政府事权的划分权限,乡镇、办事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乡镇、办事处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需支出,即:党、政、群机关等部门的人员经费(包括在职行政人员、教师、国土资源所人员、计生办人员、巡防队员和其他事业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公用经费支出; 村级支出;乡镇、办事处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支出。具体科目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三)财政收入基数的核定
      1.乡镇收入基数:按照确定的收入范围,每年的收入基数以上年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加上上年国、地税收入的5%。即:当年收入基数=上年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上年国、地税收入的5%。
      2.办事处收入基数:另行文件通知。
    每年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大于财政收入基数的,等额增加乡镇财力;财政收入实际完成数小于收入基数的,等额扣减乡镇财力。每年国、地税增幅低于5%的,也要等额扣减乡镇财力。
      (四)财政支出基数的核定
      支出基数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税费改革补助支出、居委会经费支出、人民调解员经费支出、专项发展支出、其他支出。其中:
      人员经费。乡级在职行政人员、巡防队员、其他事业人员、离退休人员以2007年底实有人数按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核定人员经费(含工资、津补贴、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金、工会费、福利费,其中离休人员医保费按照市本级标准核定,2008年标准为每人每年9750元)。乡级教师、国土资源所人员、计生办人员以2007年上划人数及实际支出的人员经费和预发的津补贴(在职每人每月400元,离休每人每月320元,退休每人每月280元)核定。
      公用经费。以2007年底实有在职行政人员、国土资源所人员、计生办人员和其他事业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离退休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核定。乡级教师、巡防队员不核定公用经费。
      税费改革补助支出。以2002年以来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和村级经费补助为标准,分为五保供养支出、优抚支出、计生事业费、村组办公费以及村组干部补助支出,对于以上几项支出之和低于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作为其他支出。
      居委会经费。居委会人员由办事处从财政全供人员中调整使用,两个办事处下设居委会公用经费按照每个居委会每年30000元的标准核定,主要用于办公用房租赁费用、正常办公经费等居委会的一切费用。
      人民调解员经费。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郑政〔200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人民调解员按照每村(居委会)三人设置,其中一名专职,两名兼职(由现任村干部兼任),调解员聘用经费按照目前行政村副职待遇进行补助(每人每月260元)。人民调解员工作业务经费按照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元计算确定。
      专项和事业发展支出。按照乡镇贡献、补助情况及人口规模确定。
      其他支出。按照一定口径计算确定。
      (五)定额上解或补助的确定
      通过以上计算,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全额上解,为贡献乡镇;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全额补助,为补助乡镇。
      (六)其他上解或补助
      根据市乡政府事权的划分,对乡级教师、国土资源所人员、计生办人员按照2007年上划人数及实际支出的人员经费和预发的津补贴计算上划,对2008年度以后发生的增人增资,仍由乡级负担,采用上划形式解决。其中金寨回族乡、环翠峪管委,索河街道办事处,京城路街道办事处教师人员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负担。乡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对比2003年基数增收部分的20%上划。其他需上解或补助的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进行上解或补助。
      三、其他问题
      (一)体制衔接问题
      为保证新老财政体制的平稳过渡,新老体制差额分三年逐步执行到位。其中王村镇、广武镇2008年、2009年均按照差额的30%执行。汜水镇、高山镇2008年按照差额的20%执行,2009年按照差额的40%执行。其余乡镇、办事处2008年按照差额的40%执行,2009年按照差额的30%执行。2010年所有乡镇、办事处完全按照新体制执行。
      (二)招商引资税收分成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的发展,调动各乡镇、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对于乡镇、办事处招商引进但落户在其他乡镇、办事处的企业,建成投产前形成的税收收入全部缴入市本级国库,属市本级收入;建成投产后形成的税收收入全部缴入市本级国库,按照招商乡镇(办事处)、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市本级3∶3∶4的比例分成。对于市四大班子及市直各委局引进或市属企业投资、引进的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收入,全部缴入市本级国库,属市本级收入,市财政可适当解决项目所在地协调经费。
      (三)乡级新增加支出问题
      以后年度乡级新增支出,从乡级超收全留中安排解决。
      本通知事项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四年不变,以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统一使用商品混凝土的通告
    荥政〔2008〕6号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减少城市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巩固创建成果,按照《郑州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的要求,决定在市区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统一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建成区(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内,自2008年3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工程中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指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肃处理;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使用散装水泥的,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2008年度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
    荥政文〔200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度荥阳市第一批54项重点建设项目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下达。项目总投资191.42亿元,年计划投资36.50亿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定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认真解决好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供保证。市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对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限时办公承诺,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全面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科学组织施工,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社会事业项目、国债项目和全额财政投资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
      附件:2008年度荥阳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二日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开展人寿保险普查的通知
    荥政办〔20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豫发〔2006〕84号)精神,加快县域保险业的发展,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险覆盖面,支持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即日起,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为依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寿保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普查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力解决城乡居民的人身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的矛盾,进一步加快我市人寿保险发展步伐,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力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荥阳”、“和谐荥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本次普查以服务为切入点,以入户调查为手段,以收集保险需求信息为重点,以解决售后服务问题为目的,宣传保险法规和知识,增强群众的保险意识,加强售后服务,提高社会满意度,征集社会各界对保险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为制定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对象及具体内容
      (一)普查对象:全市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二)普查时间:自2008年3月1日起,在两个月时间内对全市人寿保险情况进行普查。
      (三)普查方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协调组织,村组干部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员共同参与,逐村逐户普查,填写保险情况普查表。
      三、实施办法与要求
      (一)精心组织。本次普查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指定专人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及其所辖乡镇保险营销服务部联合组织实施,参与普查的人员要积极配合,搞好协调,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
      (二)广泛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6〕23号文件,充分认识加快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投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做好服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服务上门,搞好咨询,切实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群众参保提供服务。
      (四)总结汇报。普查工作结束后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公司向市政府提交普查工作总结汇报,并根据普查结果开展创建国寿先进乡镇、先进保险村活动,对达标的先进乡镇、保险先进村予以表彰及奖励。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发展农村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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