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政文〔2008〕107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荥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一)修编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机衔接。新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引导调控作用。
(二)抓紧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抓紧开展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尤其是城中村改造)、近期发展区、储备的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要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未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批准建设,没有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重点突出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各乡镇、街道要加强联系,共同组织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评审和实施。从2008年起要用三年的时间分期分批完成全市村容村貌整治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凡是没有完成村庄规划编制的行政村一律不再审批新的宅基地、不再批准新的建设活动。
(四)开放城乡规划编制市场,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乡镇(含重点集镇)的总体规划要鼓励省内外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参与规划编制;重点区域、重点地段、景观节点规划要大力推行规划方案招标制度;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的建筑工程,都应当通过招标、方案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设计单位。
二、进一步完善规划管理体制
(一)全面落实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机构。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重要事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城市性质、城市整体布局、城乡发展战略、涉及文物保护、影响我市可持续发展等规划方面的事项,都应由城乡规划委员会集体研究。专项规划和重要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必须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未经通过的不得审批。
(二)建立并实行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下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需提交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事项进行技术咨询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未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城乡规划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建立并实施城乡规划许可听证制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按照法律要求,对需要进行听证的建设项目,在做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在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制作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做出许可决定,以充分体现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有效实施规划管理。
(四)建立并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实施阳光规划,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要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城乡规划,并有参与、监督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权利;编制城乡规划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强制性内容,并向社会公示;重大方案的评审论证、审批成果及控制指标,应通过不同形式及时公布;建设单位在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在显著位置,将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及附件、附图等内容公示于众。同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在实施规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未经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可通过媒体公布建设单位的名称、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其所在位置和违反规划的事实。
(五)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为了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管理,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将规划落到实处,决定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可作为建设项目办理工程开工、验线的规划依据,但不得作为办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和投入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经规划核实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后,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三、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一)强化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城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和机构无权办理,对于越权审批或者违反规划前置审批程序审批的相关手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因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部门承担。
(二)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程序
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建议书或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持有关资料、图纸及规划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批件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上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图纸资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资源、人防、消防、环保、文物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或审查意见和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及资料,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 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设计文件、质量监督和监理手续,施工单位持《资质证书》、《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监督手续,到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核准的设计图纸定位放线,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核准无误后方可施工。
7.工程竣工后,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条件的,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对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综合验收合格证》。
8.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综合验收合格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职能部门要相互衔接、协调有序审批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系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序,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的核心制度。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取得规划设计条件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不予招、拍、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批准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市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手续。确保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有序进行。
四、强化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一)严格规划编制的管理。城乡各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质资格规定。不具备规划编制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应的规划编制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二)严格规划审批管理。严格规划许可证制度,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都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指导和服务工作。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特事特办”名义不办手续、不走程序。严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强化对工程改建及市政管线的规划管理
1.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街景规划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外观及使用性质。
2.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城市现代化程度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和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新修建道路3年内严格控制掘动道路,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
(四)加强规划的批后管理。建设项目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地放线、验线,未经放线、验线的不得开工。项目建设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被检查的单位要如实提供资料,不得隐瞒和阻挠。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五)加大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和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对影响城乡规划尚可采取措施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处以罚款;使违法建设成本远远高于依法建设成本、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要建立严格的巡查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责任,堵塞漏洞,在全面清理以往违法建设的同时,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对违法建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是在分包的责任区出现新的违法建设而没有及时进行查处的,要追究分包人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严肃规划管理纪律。对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规划许可证件、违反规定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的、发现违反城乡规划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积极推行“阳光规划”
城乡规划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公示”制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并主动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城乡的统筹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管理、房管、执法部门要将举报监督电话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城乡规划公开、公平、公正。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