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排行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信息
  •  ◎ 相关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 荥阳人民政府 > 政务信息 > 政府文件 > 荥政文 > 正文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荥政文〔2008〕108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根据我市农村居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十七大提出的“城乡统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工作目标,以改善和提高农民生产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扎实稳步推进我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于山区、丘陵、平原地带,要从本地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出发,搞好村庄规划,对现有人居环境进行治理,对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以满足不同地区农村的发展需求。
      三、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实现规划全覆盖。各乡镇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每年完成不低于30%的乡村规划编制任务,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年度规划编制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2008年11月底,各乡镇必须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列入2008年新农村建设试点的60个村庄,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及评审工作。
      规划编制应遵从以下工作要求:
      (一)编制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1.规划编制要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要突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预见性,注意保护有价值的传统文化遗产,突出生态村镇建设特色。
      2.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民风民俗,体现地方特色。
      4.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要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不扩大原有用地规模,内部挖潜,充分利用工矿废地与闲置土地。
      (二)对列入新农村建设的村庄集中规划改造
      要多渠道筹集规划及建设资金,积极开展村庄1∶1000地形图测量、人口、产业、资源调查等前期准备工作。村庄规划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充分利用荒地和旧宅基地。在村庄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当地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及传统习俗,优化农村民居和公共建筑设计。要注重传统与现代理念相结合、外观与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方便居民生产生活,反映现代文明。
      四、村镇规划编制要求
      (一)编制内容
      1.乡(镇)总体规划修编按照《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的要求组织编制。
      2.村庄建设规划按照《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编制,根据村庄的发展,合理安排村庄路网、宅基地、养殖小区、给排水、垃圾集中填埋点、村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使新农村建设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3.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
      承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国家颁发的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承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有国家颁发的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五、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完善乡镇规划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人
      各乡镇行政正职对本区域村镇规划编制和实施负总责,主管负责同志负责对村镇规划和建设做好具体工作。乡镇设立的村镇规划管理机构要强化职能,补充配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办事程序,切实做好村庄、乡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各村“两委”要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充分收集群众建议,配合测量和规划单位搞好工作。市规划管理局负责对各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和村庄规划编制做好备案工作。从2008年起,凡未完成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准予审批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准予审批宅基地。
      (二)村镇规划的编制、评审、审批、公示制度
      1.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负责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乡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负责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所有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三)强化服务意识,密切部门协作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整合资源,形成推进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合力。市、乡镇两级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强业务培训,为乡村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六、村镇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1.经批准的村镇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百姓意愿,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2.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因地制宜,节约用地,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对有文化、历史价值的建筑要注重保护,做到依法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3.乡镇规划管理部门要对乡镇、村庄建设改造行为予以指导和监督,严禁未批先建、超越规划进行建设。
      4.对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和村民宅基,乡镇规划管理部门应先实地放线定界,并做好放线记录以备校核。
      5.对违规审批、隐瞒实情的,市规划管理部门除撤消其行政许可外,将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追究责任。
      七、加大对乡镇规划工作督查力度
      为确保全市各乡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加强对已批准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监督管理,从2008年起,我市要把村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三项工作作为对各乡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乡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各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协调,切实按照规划做好辖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附件: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程序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 件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程序

      一、村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实、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出让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单位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用地规划手续。
      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在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取,并按70%的比例返还乡镇。
      5.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外进行各类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定意见后决定,并按照相应程序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在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用地规划手续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2.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到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开工手续后,应当委托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 
      3.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5.在乡、镇规划区内建设临时建筑,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6.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三、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村民建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对符合用地条件,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经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并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审查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决定。村民建房需要使用耕地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版权所有 荥阳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版面内容及版面设计
    维护: 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荥阳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371-64673888
    豫ICP备050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