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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合行动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8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部门

    联合行动机制的通知

    荥政文〔20081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依法合理管地用地,有效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合行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联合行动的主要任务

      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合行动机制,就是通过政府多部门联合行动,形成土地管理齐抓共管的局面,把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防止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主要任务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联合行动,共同监管,建立一道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屏障。

      二、部门联合行动职责分工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并及时向参加联合行动的各部门通报违法违规用地的建设项目情况。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核查,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查核验意见,或者核查核验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部门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一)日常监管。联合行动各部门在日常管理和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批准和使用手续时,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手续,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批准和使用手续,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函告监管。对已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违法行为联合行动各部门,各部门要及时签收并迅速转办,对国土资源部门函告的已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项目,除不予办理相关批准和使用手续外,要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情况要及时反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重点监管。对各部门制止无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以便积极组织各部门,统一行动,集中查处,严厉打击。

      四、部门联合行动责任追究

      土地违法行为联合行动各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实,工作落实。对责任和工作不落实出现失职失查行为的,要实施责任追究,由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土地违法建设项目已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未依法进行查处的部门,出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出现2次,给予部门责任人诫勉谈话;出现3次,追究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五、部门联合行动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部门联合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部门联合行动落到实处,市政府建立部门联合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召 集 人:路红卫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召集人:韩爱国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曹西岭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谢天然            市监察局局长

                   李 伟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宋金贵            市建设管理局局长

                   张华平            市规划管理局局长

                   孙保国            市房管局局长

                   朱金松            市工商局局长

                   张建波            市电业局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李伟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部门联合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各项督查工作。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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