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比例和
全面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荥政文〔2008〕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荥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荥政〔1996〕21号)和《荥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劳动局〈关于荥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荥政办〔1996〕18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8月正式启动以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经办机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单位和职工的参保意识逐步增强,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化发放试点进展顺利,基金积累额逐年上升,已经初步具备了抗风险能力和社会保障能力。为减轻单位负担,发挥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调整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标准
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离退休人员月离退休费总额占在职人员工资总额计提比例的七个档次(离退休费总额占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比例在5%以下的,按离退休费总额的30%缴纳;占6%—15%的,按40%缴纳;占16%—25%的,按50%缴纳;占26%—35%的,按60%缴纳;占36%—45%的,按70%缴纳;占46%—55%的,按80%缴纳;占56%以上的,按90%缴纳)统一调整为一个标准,即按参保单位离退休费总额的30%比例缴纳。
二、全面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已经运行五年,通过探索和实践,发放制度基本完善,管理服务基本规范。为了解决“差额结算,单位代发办法”存在的诸多不便和问题,从2008年10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同时试行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缴费和待遇相挂钩的计发办法,即缴费基数和计发待遇基数实行同步调整。
荥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