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文化局承担的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划入市旅游和
文物局。
(三)将原市文化局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四)将原市广播电视局的职责划入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五)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指导、监督管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六)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责。
(八)增加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业务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增加对全市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加强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十一)加强对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二)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指导的职责。
(十三)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落实中央、省、郑州市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指导、监督实施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局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机构编制、人事人才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市场执法行政规划;指导、协调、督促、督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活动;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部署、安排、协调、督办全市“扫黄打非”工作。
(四)指导、协调、推动全市各类社会文化艺术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制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规章、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宣传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协调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宣传报道活动;指导所属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
(六)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审查和审核;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节目内容和质量的审查;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技术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工作。
(七)负责全市电影市场管理和全市电影放映单位审查、备案工作;指导电影放映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八)监管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纪出版活动;负责全市著作权的监管,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
(九)负责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审核和审查工作;管理出版物市场,组织实施出版物、印刷、包装产品展览、展销和书市活动。
(十)负责拟定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业务活动。
(十二) 依法管理、监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负责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对社会上设立的闭路电视、公用天线系统进行审核和管理。
(十三)负责指导各乡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维护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依法对危害广电网络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四)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对外交流联络工作;组织实施对外交流活动。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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