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郑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推进荥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我局执行《郑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信用积分及应用的具体工作通告如下:
一、失信行为的认定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采用累计计分制的办法进行认定。对一年内单位、个人的失信行为计分值累计记分达到 2 分未达到 4 分的,列为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达到 4 分未达到 6 分的,列为城市管理领域较重失信行为;达到 6 分及以上的,列为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二、 信用积分计分规则
(一)在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轻微行为,无需做出行政处罚,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或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命令的每次记 0.2 分;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每次记 0.4 分;
(二)被处以警告处罚的,每次记 0.5 分;
(三)被处以罚款处罚的,可选择适用以下计分方法:
1.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每次记 1 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每次记 1.5 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每次记 2 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每次记 3 分;被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每次记 4 分;
2.在规划、建设执法过程中,按照工程造价或合同价款比例进行罚款处罚的,罚则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为轻微的,每次记 2 分;为一般的,每次记 3 分;为严重的,每次记 4 分;
(四)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的,每次记 3 分;
(五)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每次记 4 分;
(六)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的,每次记 6 分;
(七)规划执法方面,被责令自行拆除或限期拆除后,自行拆除的,每次记 2 分;拒不拆除的,每次记 6 分;不能拆除而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每次记 6 分;
(八)在城市管理系统工程招标、政府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每次记 1-3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记 4-6 分。
(九)为城市管理系统工程建设、管养服务施工、监理、养护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组织不力、管理不善,对工程建设或服务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记 1-3 分;后果严重的,记 4-6 分;
(十)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每次记 4 分,若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每次记 6 分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记 6 分且对该项许可予以撤销;
(十一)拒不配合执法导致执法工作困难或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的;拒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暴力抗法的,每次记 6 分;
(十二)单次被处以两种及以上种类的行政处罚的,记分在最重种类的基础上加 0.5 分;
(十三)一年内累计被处罚三次及以上,按照以上评分办法达不到一般失信行为的,列为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
三、信用积分的应用
(一)对列为一般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暂停参加本年度城市管理领域的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3、办理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从严审查;
4、一年内不得享受城市管理领域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二)对列为较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实施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取消参加城市管理领域的各项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
2、二年内不得享受城市管理领域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3、暂停参加本年度城市管理领域的政府采购、资金支持;
4、《郑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对列为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实施上述惩戒措施外,还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取消城市管理领域的政府采购、资金支持;
2、依照相关规定,报送至市信用管理办公室,列入郑州市失信企业与个人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3、《郑州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四、失信记录的有效期限
失信记录自执法部门认定失信等级之日生效,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一年,较重失信记录有效期两年,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三年。
特此通告。
荥阳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