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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4-19 11:55 

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1〕18号)、《商务部等1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印发〈县域商业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新一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县(市)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商建〔2023〕2号)等工作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项目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荥阳市人民政府是商业体系建设工作直接责任主体,制定工作方案、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及验收办法等,明确项目推进进度,确定资金使用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项目动态管理。

(二)建立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建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县工作档案和台账制度,对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三)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统计工作。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工作政务公开专栏、监督电话和举报窗口,及时公开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项目内容、决策过程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要求、项目承办单位名称、扶持资金额度、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确定财政扶持该项目的决策文件等,定期公布项目建设进度。与商务部信息系统进行对接,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凡接受财政补贴的项目必须按要求提供交易和活动信息,同时依法保护项目承办单位信息安全。不能履行协议的,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承办单位资格,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四)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和梳理总结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工作动态和梳理总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特别要将乡村物流整合、镇级商贸中心、农产品集聚中心等方面的成功案例及时总结、梳理和上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二)制定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三)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对项目开展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发现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引入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评选、验收情况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

三、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一)验收标准。项目验收按照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补贴标准,以及相关政策要求、项目建设标准和验收办法等执行。

(二)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验收两个步骤进行。先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然后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

(三)验收要求。制定项目验收工作方案,成立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

(四)项目结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荥阳市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待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整体项目验收请示,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五)验收范围。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四、附则

(一)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工作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二)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郑州市、河南省业务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建设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河南”网站公开,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6.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7.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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