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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23-04-10 11:41 

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0〕121号)和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汇编》的通知(豫商建〔202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用于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3年至2025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市市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工作方案、绩效目标;审核下达财政补助资金;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根据我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试点县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分解目标,具体承担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等五个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办单位,市财政予以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与资金使用单位一致,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近3年来没有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等部门处理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五)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发挥财政引导、市场主导作用,结合项目特点,因地制宜采取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以奖代补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连锁商贸企业、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企业等,要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等渠道作用,统筹利用好现有设施设备,优先支持改造升级项目,增强工作的连续性,避免浪费和分散投入。

第十二条  设立专账,确保资金支付程序规范、手续齐备、票账物相符。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项目。对于已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对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余结转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年度预算执行中,业务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应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自评结果;每年3月份,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人大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于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项目承办企业须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市场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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