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验收管理,明确 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 号)、《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豫 商建〔2024〕16 号)和《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验收主体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商务局、财政局、 农委、市场发展中心以及项目所在辖区乡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验收工作,制定验收政策和标准,解决 验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引入第三方监督审计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建设内容、 资金使用、运营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和审计。
三、项目申报、评审流程
第五条 依据资金支持方向,面向全域广泛征集项目,经过 充分论证后,明确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市商务局将论证通过的提升改造示范项目向社会 公示。
第七条 针对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存在异议的项目,应当 进行针对性审查。若投诉、异议成立,该项目不再纳入扶持计 划;若投诉、异议不成立,应将审查结果再次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后无异议后的项目提升改造方案,及时向上级 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项目建设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严格按照方案开展 项目建设。
第十条 市商务局负责督导本辖区内在建项目,加强日常监 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和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 主管部门反馈项目建设进度和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变化 确需调整的,由第三方监督审计机构出具调整内容的审查意见。 如项目调整后不影响原建设目标的达成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联 合审查后,对项目建设方案做出相应调整;如项目调整后不再 符合原建设目标,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由市商务局联合相关部 门审查后,从项目建设方案中撤销该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撤销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查。
五、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第三方监督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向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商务局在收到申请,组 织验收组对建设项目开展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项目功能性验收和项目投资资金 验收两个部分。
第十五条 功能性验收 材料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建 设情况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 实地核查:组织验收小组对实施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核实 建设情况。 综合评估:结合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情况,对县域商业体 系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资金验收 购买服务方式实施项目,投资资金验收由商务局委托有资 质的第三方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评估 和验收,第三方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对验收结果出具项目验收 报告、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财政局对项目专项 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贴息贷款、以奖代补实施项目投资资金验收由商务局委托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第三方机构对 验收结果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财政局对项目专 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 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确定贴息贷款、以奖代补实施项目的财政资金补助金额,按程序进行 资金下拨;购买服务方式实施项目,按照建设完成进度,依据 签订合同条款拨付资金。
六、整改与复验
第十七条 验收过程中,被要求整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规 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领导小组提交整改报告,由验收组组 织复验。复验通过的,视为验收通过;复验仍不通过的,按照 相关规定处理 。
七、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验收工作的全程监督,对在验收过程中弄 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第三方监督审计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对 出具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荥阳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