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市监罚告〔2026〕01111号
不明当事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不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荥阳市公安局线索移交函》荥(公)线移[2025]102201号并在荥阳市万山路59号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院内接到荥阳市公安局移交的一车冷冻食品牛肚452箱,由“江淮牌”格尔发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桂KCA803)运输,该车车头颜色为红色,车厢为白色,车厢内有452箱货物,货物包装是黄色纸箱,黄色纸箱外有一层透明塑料膜密封,黄色纸箱和透明塑料膜上面没有产品标签、标示,黄色纸箱内装有无标签冷冻食品牛肚,该批冷冻食品牛肚运输中无权利所有人随行,该车车主不能提供该批冷冻食品牛肚的相关合法来源证明和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荥市监强制〔2025〕011003号),委托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对无标签冷冻食品牛肚(452箱)进行保管,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务委托保管书》(荥市监托管〔2025〕011001号),并对随车人员及车主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5年10月27日,我局通过车主提供的电话号码、微信号,无法联系上货主,且不能提供货主的其他的任何信息。我局通过荥阳市人民政府网、荥阳市官方微信平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领取,截至目前无人领取,并通过相关部门协助调查上述关联人员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该涉案物品所有人,无法查实涉案物品的合法来源。
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于2025年10月28日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根据所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具体信息不明确,我局发出认领公告后亦无当事人认领货物,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无法执行。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452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无人领取的,本局将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处置,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 通、王中亚 联系电话:0371-64677662
联系地址:荥阳市索河路富民巷001号荥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