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市监罚告〔2026〕46号
周高鹏: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3月27日,接我局行政检查(线索移交)申请表,编号:02026,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6)鲁14刑终12号,周高鹏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经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26)鲁14刑终12号载明:被告人周高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5月23日起至2035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你的上述行为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
你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拟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长法、张伟
联系电话:64988021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