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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6-03 17:31 

荥市监处罚〔2026〕01111号


不明当事人:

2025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荥阳市公安局线索移交函》荥(公)线移[2025]102201号并在荥阳市万山路59号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院内接到荥阳市公安局移交的一车冷冻食品牛肚452箱,由“江淮牌”格尔发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桂KCA***)运输,该车车头颜色为红色,车厢为白色,车厢内有452箱货物,货物包装是黄色纸箱,黄色纸箱外有一层透明塑料膜密封,黄色纸箱和透明塑料膜上面没有产品标签、标示,黄色纸箱内装有无标签冷冻食品牛肚,该批冷冻食品牛肚运输中无权利所有人随行,该车车主不能提供该批冷冻食品牛肚的相关合法来源证明和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荥市监强制〔2025〕011003号),委托荥阳市食品水产公司对无标签冷冻食品牛肚(452箱)进行保管,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财务委托保管书》(荥市监托管〔2025〕011001号)。并对该车车主何某、司机卢某进行调查询问并提取身份信息及货物来源材料。

2025年10月27日,我局通过车主提供的电话号码、微信号,无法联系上货主,且不能提供货主的其他的任何信息。不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于2025年10月28日报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29日,我局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间,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不明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食品牛肚通过荥阳市人民政府网、荥阳市官方微信平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为30日。

2025年11月21日,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的期限延长45日。

2025年12月11日,为查明案情,我局需委托有关机构对不明当事人的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食品牛肚进行检测、检验、检疫,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批,我局委托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我局扣押的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食品牛肚进行检测检验检疫。

2025年12月24日,我局收到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JC20250033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503380)。

2026年1月19日,因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我局扣押的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食品牛肚,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1月28日,因需了解涉案物品的价值,我局委托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452箱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食品牛肚进行评估。

2026年1月29日,因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通过荥阳市人民政府网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对我局扣押的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食品牛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公告期为30日。

2026年2月3日,我局收到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牛副产品价值评估报告》(Report No:41ZH3FCSF2026001098):“评估结论:评估事项牛副产品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3361.6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叁佰陆拾壹元六角)”。

2026年2月9日,因需要查找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分别向荥阳市公安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荥市监协查〔2026〕011001号)和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荥市监协查〔2026〕011002号)。

2026年2月24日,我局收到荥阳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的《情况说明》。

2026年2月27日,因需要查询车主提供的电话号码的关联人或持有人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向荥阳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荥市监协查〔2026〕011003号)。

2026年3月23日,我局收到荥阳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情况说明》。

2026年3月30日,我局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的文件,文件是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向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经调查。2025年10月20日至10月22日期间,驾驶员何某通过手机APP“货车帮”接洽一项货运业务。信息发布者声称有十吨冰冻海鲜需从广西玉林运至河南郑州,运费1万元,并留有联系电话150********。何某与对方联系确认后,于10月21日凌晨1时许,按指令前往广西玉林机场附近的广西百盛纺织有限公司附近。经与号码198********联系,一名男性接应人将其带至一公里外路段,指挥工人将452箱货物从其指定的大货车装载至何某的货车上。装货过程中,何某询问货物种类,对方告知为“冰冻海鲜”。装货后,对方提供一张仅有车牌号(A***)、何某电话及送货数量的收款收据,未标注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他货物信息。

随后,接应人向何某提供另一联系电话191********,何某与该号码联系后,按对方要求添加其微信。对方通过微信发送导航地址(商洛市)及具体行驶路线,并要求何某在行驶途中,先后在远安服务区、武当山服务区、山阳服务区、渑池服务区、巩义服务区停车联系并发送导航截图。到达巩义服务区后,对方告知其为最后停留点,并提供新号码197********,要求其联系。

何某与197********联系后,对方指示其到中牟万邦物流港高速出口下站,下高速后再行联系。10月22日上午9时许,何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被高速交警拦截,后至荥阳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何某无法提供“货车帮”平台接货单信息也不清楚货物在中牟万邦物流港的具体交接地址。本次运输由何某及其同村临时雇工卢某共同进行,何某按日向卢某支付250元报酬。除司机二人外,无其他人员参与运输。何某无法提供发货方及收货方的任何身份信息,全程通过四个电话号码(150********、198********、191********、197********)及一个微信账号与匿名对方进行单线联系,未与任何联系人见面。运费约定货到付款,截至被查获时,何某尚未收到任何运费,经评估公司评估这452箱未经检验检疫冷冻食品牛肚价值为人民币113361.6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叁佰陆拾壹元六角)。

我局通过荥阳市人民政府网、荥阳市官方微信平台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涉案物品所有人领取,截至目前无人领取,并通过相关部门协助调查上述关联人员身份信息,无法确认该涉案物品所有人,无法查实涉案物品的合法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荥阳市公安局线索移交函》(荥(公)线移[2025]102201号);2、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3、询问笔录2份;4、何某身份证复印件、卢某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5、手机APP“货车帮”信息打印件1份;6、何某微信信息截屏打印件1份、何某与货主等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1份、手机信息截屏打印件1份;7、在荥阳市人民政府网和荥阳市官方微信平台发布的“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认领公告”打印件2份、在荥阳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公告”打印件1份;8、河南泰庆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打印件1份、《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打印件1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JC202500332)打印件1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503380)打印件1份;9、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牛副产品价值评估报告》(Report No:41ZH3FCSF2026001098)打印件1份;10、我局执法人员添加涉案关联人的微信截屏打印件1份、光盘1张(执法人员与涉案关联人电话联系的情况)、向荥阳市公安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荥市监协查〔2026〕011001号)打印件1份、收到荥阳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的《情况说明》打印件1份;向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荥市监协查〔2026〕011002号)打印件1份、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的文件,文件是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向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向荥阳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荥市监协查〔2026〕011003号)、收到荥阳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情况说明》打印件1份。

2026年4月22日,我局对不明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荥市监罚告〔2026〕01111号。2026年4月28日在荥阳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送达,2026年5月29日,公告送达期满,不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所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构成了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当事人具体信息不明确,我局发出认领公告后亦无当事人认领货物,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无法执行。决定给予不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未经检验检疫冷冻肉品452箱。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荥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本局将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处置,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 通、王中亚  联系电话:0371-64677662      

联系地址:荥阳市索河路富民巷001号荥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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