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郑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依法听证和专家评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集中供热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0.19元/㎡·日,其它用热按面积计费0.28元/㎡·日。
二、按面积计费的:居民用热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证中未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的90%计费),其它用热按建筑面积计费。
三、供热时间:采暖期120天,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3月15日。
四、实施范围为我市集中供热管网。
五、供热经营企业要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保证供热质量,完善服务措施,及时化解供热矛盾。
六、根据相关规定,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托育等用热执行居民用热价格;低收入家庭采暖优惠政策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标准执行。国家有新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七、执行日期自2025年11月15日执行。